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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博试论码头无证经营违法行为(非法从事港口经营行|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为)的认

  申博★★★,太阳城★★★,华东重机★★★,港口设备中国500强企业申博太阳城★★★!码头无证经营不是一种规范的法律用语★★★,就像非法营运一样★★★,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没有相应的表述和解释★★★。码头无证经营不是法律术语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仅是一种行业习惯用语★★★。在非规范性文件中可以使用★★★,但在法律文书及调查取证中不应使用非规范的法律用语★★★。码头无证经营其规范表述为非法从事码头经营行为★★★,其法律规范表述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行为★★★,可简述为非法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码头无证经营有关法律问题比较复杂★★★,观点不一★★★,经梳理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港口经营与码头经营的区别★★★。依据《港口法》第三条的规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因此★★★,港口范围较大★★★,码头范围较小★★★。港口经营包括了码头经营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码头经营仅是港口经营的一部分★★★。

  (二)码头无证经营的法律适用★★★。《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据《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申博★★★、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因此★★★,码头经营是港口经营的一种★★★,码头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码头经营的行为★★★,应当依据《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码头无证经营的查处思路★★★。无证码头经营既然是港口经营的一种★★★,而港口经营不但包括码头经营★★★,还包括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申博★★★。那么★★★,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不应当也没必要仅限于码头经营的调查★★★,同时应当对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等其他港口经营行为一并调查★★★。即★★★,与其说是无证码头经营调查★★★,还不如说是非法从事港口经营调查★★★。因此★★★,接下来不再单独说码头无证经营的问题★★★,而说非法从事港口经营的问题★★★。

  传统的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案件比较简单★★★,不予讨论★★★。本文重点讨论港口经营权出租行为的定性处罚★★★:

  (一)港口经营资格禁止租借★★★、转让★★★,不得约定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实施港口经营活动★★★。依据《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港口经营★★★,禁止租借★★★、转让★★★、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港口经营出租经营活动中★★★,出租人不得约定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即登记的港口经营人)名义对外实施港口经营活动★★★。否则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港口经营人就涉嫌实施租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港口经营人将港口完全出租★★★,自己不再经营★★★,那么其已不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场所★★★、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等许可条件★★★。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博★★★,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申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港口设施所有人出租给他人从事港口经营的★★★,承租人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设施所有人(业主)将其所有或部分泊位或者仓库★★★、堆场等港口设施出租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等经营活动★★★,承租人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此种情形★★★,承租人是该部分设施港口经营人★★★,也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租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应当按照《港口法》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相应地★★★,承租人违反《港口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承租人实施处罚★★★。

  (三)港口经营人将部分港口设施出租给新的经营人独立运行管理的★★★,承租人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设施已有港口经营人★★★,港口设施所有人将部分港口设施出租给新的经营人★★★,且出租的港口设施由新的承租人(独立经营主体)独立经营★★★、管理★★★,此时经营权已经发生变化★★★,承租人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同时★★★,原港口经营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减港口经营范围★★★。此种情形★★★,承租人是该部分设施的港口经营人★★★,也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如果承租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相应地★★★,承租人违反《港口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承租人实施处罚★★★。

  (四)承租人仅是租赁港口设施★★★,并不改变港口设施的经营★★★、管理等经营权的★★★,承租人不需取得许可★★★。如★★★:某船运公司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租赁某某号码头两年的使用权协议★★★,专门停靠系泊和卸载该公司船舶★★★,但码头的货物装卸★★★、仓储等均由出租人(港口经营人)负责★★★。再如★★★:某商贸公司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租赁某某号仓库两年的协议★★★,由商贸公司组织零散的客户存储货物★★★,但仓库的消防★★★、装卸等仍有港口经营人负责的★★★。

  上述这类租赁情形★★★,承租人仅是租赁的港口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没有取得经营权★★★,故无需取得港口经营性许可★★★。此种情形★★★,出租人仍是该设施的港口经营人★★★,也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因此★★★,该设施的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应当处罚出租人(港口经营人)★★★。即使承租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于承租人是其他行业生产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具有安全生产执法权★★★,不能对其实施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

  非法从事港口经营行为一般都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事关某个地方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类法律关系和利益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不过★★★,既然是违法行为★★★,事关安全生产★★★,事关生态环境★★★,事关港口经营秩序★★★,没有法定阻却事由就应当依法查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进行查处★★★,切勿搞“一刀切”★★★。

  (一)违法建设港口申博★★★、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案件★★★,宜报请政府后限期责令整改★★★。《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建设的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从立法来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前申博★★★,交通主管部门在后★★★。从港口作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来看★★★,即使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主管部门名义责令限期改正★★★,也应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后根据政府的决定★★★,由地方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拆除★★★。

  (二)将港口设施租赁给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港口经营人限期整改和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申博★★★、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规定了给予单位及有关主管人员予以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港口经营人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样也规定了给予单位及有关主管人员予以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执法部门只能对违法的部分实施限期整改和处罚★★★,不针对其他合法部分★★★。

  (三)非法从事港口经营且拒不停止经营和整改的★★★,可以采取综合治理和停水停电措施★★★。一是对进出该非法码头货车超载超限开展联合治理★★★,防止从非法码头装载货物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二是发现非法码头和公路的连接道路不符合技术条件等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封闭道路等管理措施★★★。三是内河船舶在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进出港口报告时★★★,管理部门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内河船舶在合法码头停泊★★★,否则将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理★★★。四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法码头★★★,可以商请属地应急管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采取通知岸电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经评估风险可控的★★★,方可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及对应措施申博★★★。一是依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二是依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调整决策草案或者采取防范★★★、降低风险的措施★★★。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可以作出决策★★★。三是依据《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十六)推行执法隐患排查防控制度化”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执法可能引发执法风险隐患的★★★,要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及时妥善处理用你的指尖扰乱我吧2★★★。四是建立完善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和程序★★★,形成风险评估长效机制★★★。依据《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除依法不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清单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综上所述★★★,港口经营人出租港口设施有多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定性均不一致★★★,调查认定时应当注意区分★★★。同时★★★,既不能因为港口经营涉及公共运输就不予处罚★★★,也不能简单地作为一般案件搞“一刀切”★★★。我们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和准确定性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减少风险★★★,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研判后作出决定★★★,并联合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实施综合治理★★★,以消除无证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做到守法经营和安全健康发展★★★。

  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交通部门公职律师★★★,欢迎交通运输经营者★★★、从业者和执法人员关注交流★★★。所发内容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